•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院長就本院對研究倫理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專任員工聘任之。
•委員之遴選聘用資格及專業資歷等資格條件得另訂之,並由主任委員提名薦請院長聘任。
1.委員經遴選聘用後應簽署利益迴避及保密協定並各種法規講習與教育訓練課程,並取得相關規定之學習時數,且其姓名、職業、專長及與本院之關係應予公開。
2.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終止聘任:
1.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議,累計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2.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事由致有所延宕,累計三次以上者。
3.違反保密或利益迴避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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