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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新樓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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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通過ISO27001資訊安全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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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室簡介  
 
台南新樓 麻豆新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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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項目說明:
    呼吸器依賴患者全面納管
    整合性照護系統(IDS, Integrated Delivery System),提供含括加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呼吸照護病房各階段照護,所有個案皆需依階段下轉(STEP DOWN CARE)之原則辦理,各階段若未依病情及規定入住,則依下階段或適宜入住階段之費用支付,並累計各階段照護日數。
    一、收案條件:呼吸器依賴患者係指連續使用呼吸器21天(含)以上,呼吸器使用中斷時間未
    符合脫離呼吸器成功之定義者,皆視為連續使用。
    二、所有呼吸器依賴個案,自其連續使用呼吸器超過21天起,所有異動(轉入、轉出及結案狀況等),應於5日(工作日)內上網登錄,未於5日內登錄者,自登錄日起才給付費用,若登 錄不實者,費用不予支付,惟不可歸責於醫院者,不在此限,並由原登錄不實或未登錄者扣回相關點數。
    三、脫離呼吸器成功之定義:脫離呼吸器≧5日,5日中之第1日,若使用呼吸器小於6小時(不
    含),則當日可視為未使用呼吸器(得計算為5日之第1日);惟連續中斷之第2~5日必需是完全沒有使用呼吸器才能視為脫離成功。
    四、結案條件:(一)脫離呼吸器成功(二)個案病危出院(三)個案死亡(四)個案轉出
    五、病患不論是否於同一醫事服務機構之住院、出院、轉入轉出次數,多次入住呼吸照護
    房或一般病房(含經濟病床)之照護日數均採累計計算。
    六、收治呼吸器依賴患者之院所應積極協助病患嘗試脫離呼吸器,一般病房(含經濟病床)或
    呼吸照護病房病患收治之個案,在本次呼吸器依賴期間,非曾依規定階段由上游病房下轉者,均應提出事前核備,否則費用不予支付。
         註:上游病房係指下列條件之一
        (1)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准之呼吸照護中心。
        (2)前述呼吸照護中心所屬醫療機構設立之加護病房。
        (3)經分局依據weaning rate 或dependent rate等條件認定之加護病房。
    七、因呼吸照護中心、呼吸照護病房滿床得轉至一般病房,採論量計酬並以病患適宜入住階
    段之費用上限支付,餘應按本節支付標準規定入住各階段病房,病患俟後由一般病房再回轉至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者,應累計其使用呼吸器之照護日數。

 


 

 

  • 各照護階段之支付標準及規定
    照護階段  病患分類  備註
    加護病房(照謢日數≦21日) 急性呼吸衰竭期


    一、患者符合以下狀況,得延長加護病房照護,每次以7日為原則:
      1.各器官系統呈現不穩定狀況:

    血壓須升壓藥維持,心律不整狀態。腎衰竭表現者,或接受血透析情況不穩定者。肝衰竭表現者。大量胃腸出血者(指仍觀察是否須外科治療者) 。嚴重感染仍尚未控制穩定者。
      2.外科術後,2週內須再為相同原因手術者,或手術後巨大開放 性傷口仍未穩定。
      3.氧氣狀況不穩定者:
        氧氣濃度(FIO2)≧40%。

    吐氣末端陽壓PEEP≧10cmH2O仍無法維持SaO2(SpO2)≧90%或PaO2≧60mmHg.
    一、各器官衰竭狀態已獲得控制時,應下轉RCC積極脫離呼吸器。
    二、不同醫院之加護病房轉介,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同層級間轉介,照護日數累計。
    2. 高層級轉低層級,照護日數累計。
    3. 低層級轉高層級,照護日數不累計。
    4. 以上「層級」係指「特約類別」。

    呼吸照護中心(照護日數≦42日)  呼吸器長期患者(積極嘗試脫離呼吸器患者)  一、患者符合以下狀況,得回轉加護病房照護,每次以7日為原則:
    1.各器官系統呈現不穩定狀況:
      血壓須升壓藥維持,心律不整狀態。腎衰竭表現者,或接受血液透析情況不穩定者。肝衰竭表現者。大量胃腸出血者 (指仍觀察是否須外科治療)。 嚴重感染仍尚未控制穩定者。
    2.外科術後,2週內須再為相同原因手術者,或手術後巨大開放性傷口仍未穩定。
    3.氧氣狀況不穩定者:
      氧氣濃度(FIO2)≧40%。
      吐氣末端陽壓PEEP≧10cmH2O
      仍無法維持SaO2(SpO2)≧90%或PaO2≧60mmHg.
    二、符合以上狀況回轉加護病房照護者,病情好轉,應依患者病情下轉適當之照護階段,下轉呼吸照護中心者,累計回轉前呼吸照護中心之照護日數。
    三、病況若不適合積極嘗試脫離呼吸器者,不應轉入RCC。
    四、專業認定未積極嘗試脫離且無其他醫學上特殊理由之RCC病患,以下一階段RCW費用給付。
    五、本階段病患若有醫學上理由認定無須嘗試脫離呼吸器時,改以RCW費用支付。
    呼吸照護病房   呼吸器依賴患者(經判斷不易脫離呼吸器者)

     一、 患者符合以下狀況,得回轉加護病房照護,每次以7日為原則:
      1.各器官系統呈現不穩定狀況:
        血壓須升壓藥維持,心律不整狀態。腎衰竭表現者,或接受
        血液透析情況不穩定者。肝衰竭表現者。大量胃腸出血者
        (指仍觀察是否須外科治療者)。嚴重感染仍尚未控制穩定
        者。
       2.外科術後,2週內須再為相同原因手術者,或手術後巨大開放性 傷口仍未穩定。
      3.氧氣狀況不穩定者:
        氧氣濃度(FIO2)≧40%。
        吐氣末端陽壓PEEP≧10cmH2O仍無法維持SaO2(SpO2)≧90%或PaO2≧60mmHg.
    二、 符合以上狀況回轉加護病房照護者,病情好轉,應回呼吸照護病房,並累計回轉前呼吸照護病房之照護日數。
    三、 本階段申報項目,需依病患入住呼吸照護病房或一般病房(含經濟病床)之照護日數累計計算。

 


 

 

  • 疾病介紹:
    急性呼吸衰竭期、呼吸器長期患者(積極嘗試脫離呼吸器患者)、呼吸器依賴患者(經判斷不易脫離呼吸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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