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所賦予病人之權利
36條 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虐待或非法利用。對於已康復之病人,除能證明其無勝任能力,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入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37條 未經病人及其保護人或病人及其家屬同意者,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
38條 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依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
39條 病人或其保護人或家屬,認為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侵害本法所訂病人權益時,得以書面檢具事實,向各及衛生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案件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處理,並應於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如有異議,得再檢具書面理由,向上級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40條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協助康復之病人,接受職業訓練及輔導推介適當工作。
41條 病人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病人嚴重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
身心內科成人日間病房之病人權利
1. 通訊的自由:病友得自由攜帶手機或是打公用電話,病房工作人員不加以限制(除團體心理治療或團體課程中,為幫助病友專心,請將手機轉靜音或是震動,以免干擾團體課程之進行)。
2. 行動之自由:日間病房並未限定病患行動自由,病友可以自由進出病房。唯在團體課程進行中必須尊重其他病友,並徵得團體與老師(治療師)之同意才可以進入或是離開。
3. 飲食的自由:病友中午可以自由選擇外出或是留在病房請工作人員代訂醫院飲食。唯上課期間是否進食必須經由工作人員同意。
4. 探訪的自由:病房允許家屬或是其他病友前來訪視,唯須遵守病房探視時間,在每天上午11:30~12:30。
5. 使用金錢上的自由:可以自由的保管金錢,和學習金錢上的運用。唯病友若是處於躁期或是輕躁狀態,或是因其精神狀態在使用金錢上有困難,工作人員得以行為治療協助患者控制金錢使用,但是都會經過患者同意。
6. 對於治療計劃有參與權:治療團隊所提供的治療計劃會告知病友,並提供病友參與治療計劃的權利。
7. 享有隱私權之自由:非經病人或其家屬之同意,不得隨意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同時,病友對治療者所透露之病情,治療者也具有善盡保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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